默默的,不小心到了--職業衛生護理師(職護)=廠護這一個領域
以下是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護裡人員的備查方式
就是如何報備廠醫、廠護啦!
這裡列舉的試用於 台北市 第三類事業 之 金融保險業廠護
請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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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醫療衛生單位及人員設置報備程序及應檢附資料
1. 程序:
雇主設置醫療衛生單位應參照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一之規定,設置必要之
醫療衛生設備,並應依格式一填具醫療衛生單位及人員設置報備書先向當地
衛生主管機關報備。俟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同意設置後,再檢附下列資料向本
所報備。(雇主應於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後三十日內,以函
文併同光碟資料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完成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之備查。)
2. 應檢附資料:(該等文件若為影印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戳記)
(1).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同意設置醫療衛生單位及人員之公文影印本乙份。
(2).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格式一之醫療衛生單位及人員設置報備書乙份。(下面文章有下載教學)
(3).醫師與謢理人員執業執照影印本各乙份。
(4).支援醫療院所同意支援醫師至事業單位執業合約書影印本乙份。
3. 前項醫師與謢理人員應參加有關職業醫學、職業衛生護理及勞工安全衛生訓
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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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報備?法規來源
http://www.iosh.gov.tw/Publish.aspx?cnid=32&p=2055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下載教學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備查資料表」或「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備查資料表」
(表單下載處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1d35566)
1. 點上面 服務專區 表單下載
2.第14.15項
